用户工作委员会
用户工作委员会简介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为用户服务的专业工作委员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反映用户的愿望与要求,促进工程机械产品质量不断进步。
业务范围:
1、收集、反馈用户意见;
2、协调解决用户质量投诉;
3、开展质量评议;
4、宣贯质量法规,提高质量意识。
组织发展:
用户工作委员会是由制造企业和使用、维修、经销、服务的用户参加的一个专业性、群众性组织,是联接制造企业和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立足于服务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和广大用户,在工程机械行业中推动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工程机械 “管用养修”水平。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服务宗旨:
推动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升,实现用户满意为目的。发挥广大用户的市场评价作用,开展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调查,不断改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贯彻实施“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社会经济效益第一”的经营思想,提升用户满意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工作方针:
在工作中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科学调研市场信息、研究用户需求发展趋势、分析质量优势与不足、寻找改进方向,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宣传先进质量方法,推动用户满意经营,引导广大用户选购产品性能好、质量可靠、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强、性价比优的用户满意产品,为用户创造价值的同时支持企业发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受理用户投诉,协调解决质量纠纷,维护用户与企业合作关系,促进和谐发展。
主要任务:
开展工程机械产品用户满意度评价调查活动,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活动,为工程机械的设计、制造、科研部门提供用户反馈信息,并帮助工程机械及配套件生产企业寻找改进方向,改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完善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
用户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
电话:(0316)2311490、2011302 传真:(0316)2311428
邮箱:anzhifang@bicm.cn
工作条例
更多>>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工程机械生产企业和使用工程机械的用户参加的一个专业性、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反映用户的愿望与要求,推动工程机械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与设计单位贯彻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工程机械及零配件产品制造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工程机械行业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对工程机械及其主要配套件的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进行社会性监督,促进有关质量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贯彻落实,推进实施用户满意工程。
第四条 受理用户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反映用户的合理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调解质量纠纷,对产品质量差、服务态度不好及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者,进行公开批评,以规范市场秩序。
第五条 定期对工程机械及其主要零配件产品质量开展用户满意度评价调查和综合评价工作,以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条 加强工程机械及零配件制造企业与工程机械用户之间的联系,为工程机械及零配件的设计、制造、科研部门提供用户反馈信息,帮助生产企业改进产品及服务质量,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第七条 在生产企业的创优、实施名牌战略、产品各级质量评优及有关活动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用户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宣传和推荐名优产品,协助用户选购使用性能好、质量高、价格合理的优质产品。
第九条 积极完成上级协会和主管领导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上级协会实行行业管理,使用户工作委员会成为联系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与用户,承认本会条例,愿意履行义务,交纳会费,经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3、有权得到本会发行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情报信息;
4、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5、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遵守本会条例执行各项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收集用户评价信息;
5、按期交纳会费(时间为每年六月底前)。凡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并由秘书处通知该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提名产生。理事会人选应是各单位熟悉工程机械生产、使用、营销服务、质量管理的单位领导、总工程师,销售服务和设备处(科)负责人,任期五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与政策;
2、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3、修改本会条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4、听取审查工作报告与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5、表彰与奖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与单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会负责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上级协会的决定和本理事会的决议,保证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在正、副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理事长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3、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本条例报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备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
201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