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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关于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2010年10月28日16:37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关于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工程机械行业的质量纠纷和质量投诉,关系制造商、销售服务商及用户等各方面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法律法规多,影响面大。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协会受理质量投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协会标准质量部统一接待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会长和秘书长汇报,涉及全行业的重要事件,应在协会相关会议上通报讨论。


  二、接待和受理质量投诉,必须做详细的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投诉单位、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及答复处理意见等。


  三、受理质量投诉,应作到严谨耐心、实事求是,认真听取投诉意见,尽可能查清事件原委,充分征求当事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判断,提出适当的处理建议。


  四、处理质量投诉,要坚持公平公正,兼顾用户、制造商和服务商的利益,以“产品质量法”为准绳,以调解为主要工作方法,避免给当事双方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解决质量纠纷和处理质量投诉,最终要达到提高制造商和服务商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提高用户的使用水平,创建和谐共进的行业氛围。


  五、调解无效时,可向当事双方推荐专业检测单位检测争议产品,或介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途径。在检测单位或司法部门要求时,可介绍相关情况或提供协会的意见供其参考。


  六、要建立质量投诉资料档案备查。


  七、本办法自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试行。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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