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易修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通知
2026年08月19日09:10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易修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显示,其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指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处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同步废止。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告详情。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整理:协会宣传工作部
初审:董萌
复审:吕莹
终审:吴培国
编辑:赵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