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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03月25日17:55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了开展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协会标准的制定程序,保证协会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团体标准。协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协会标准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并归口,协会或其分支机构组织制修订,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协会标准法规部负责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协会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一种形式是由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组建的标准工作专家组承担,标准工作专家组的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成员应为该标准领域的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另一种形式是由各分支行业的标准工作人员组建的审查组,其成员应为该标准领域的参与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两种审查工作形式均以能充分代表全行业意见为原则。

    第四条协会标准工作的程序是:立项申报、协调和核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送、审批、发布。

    第五条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协会及分支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提出协会标准的立项申请,填写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通过相关分支机构报送协会标准部。

    申报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标准内容、覆盖范围、主要参与企业市场份额,以及国标、行标、地方标准、企业、国外相关标准情况。

    第六条协会收到协会标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做出核准标准申报或需要协调后再核准或暂停的批复。领导小组须3/4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由协会负责人批复。

    第七条协会批复标准申报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即可开始申报标准的起草工作。协会标准的格式按照GB/T1.1要求编写。

    第八条起草小组或起草人完成标准草稿后,由协会或相关分支机构负责将草稿发到行业内企业广泛征求意见(附表2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意见表),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反馈的意见由起草小组或起草人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处理意见(修改或不采纳)及理由列表说明(附表3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九条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应提交相应的专家组或标准工作人员审查组提出审查意见并投票表决(附表4参加协会标准审查的人员名单),表决超过3/4同意的方可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协会标准法规部(附表5协会标准上报材料清单)。

    第十条协会标准法规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完成审核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批(附表6协会标准审批表)。批准后的协会标准由协会统一发布和印刷,以标准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公布。

    协会标准的汇总材料,包括发布标准、上报材料,于一个月内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标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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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类别及代码见(附表7)。

    第十二条开展协会标准工作的费用来源主要有:协会资助、分支机构自筹、企业赞助及社会筹集等方式。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保证标准工作的完成。

    第十三条相关协会标准修订工作由负责组织制修订的分支机构提出,协会负责人批复,按第七条至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发布执行,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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