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返回协会首页|欢迎来到欢迎来到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官方网站

吴培国副会长提交《章程》修改等九项审议议案

2018年04月13日00:17

    2018年4月11~14日,在全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业发展逐渐步入上升轨道的大好形势下,以“新时代、新理念、新作为”为主题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六届中国工程机械发展高层论坛在被誉为龙城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广西省柳州市盛大开幕。

    本届大会是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主办,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协办,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官方网站承办,北京BICES国际工程机械展和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支持。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祁俊会长、苏子孟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以及来自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高层和协会所属各专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新会员单位、行业主流媒体代表等共300余人出席本届会议。

1

协会副会长、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培国主持提交审议议案

    会上,协会副会长、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培国主持提交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议案。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协会2017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关于协会2017年会费收支情况,详见议案一:《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2017年会费收支情况报告》,请审议。

    二、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议案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文件精神和民政部、国资委社团管理的相关要求,《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进行相应修改。详见议案二,请审议。三、关于制定新会费收取标准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新会费收取标准。详见议案三,请审议。

    四、关于协会增持北京天施华工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北京天施华工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施华工”)股东会通过,一致同意协会受让天施华工30.01%的股权,受让后协会持有天施华工61.01%的股权。详见议案四,请审议。

    五、关于协会分支机构撤销、设立以及负责人当选及变更情况的议案现将协会分支机构和负责人的变动情况提交大会审议。详见议案五,请审议。

    六、关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

    协会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开始实施,在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根据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详见议案六,请审议。

    七、关于编撰《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2011-2015》的议案

    为了真实记录工程机械发展的完整历程,协会决定在出版完成《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1949-2005)》和《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2006-2010)》的基础上,继续编纂《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2011-2015)》。详见议案七,请审议。

    八、关于协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随着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的推进,协会需根据脱钩改革要求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2017年在修订和实施分支机构管理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之后,又制定了新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完善激励机制和理顺内部工作关系,保证协会的平稳发展。详见议案八,请审议。

    九、关于新增会员的议案

    协会拟新增会员148家(详见议案九)。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印发给大家,请各位代表审议。

    议案一:

    关于协会2017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协会总机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费收缴情况

    2017年协会总机构应收会费65.50万元,实际收缴会费51.40万元,会费缴纳率为78.47%,应缴未缴会费14.10万元。协会总机构副会长单位能按时缴纳会费,其他少数会员单位因为业务调整等原因,未能如期缴纳会费。

    二、会费支出情况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协会总机构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印刷费及信息资料费支出2.06万元。包括为会员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简报》的印刷费支出,以及为开展行业活动印刷各种信息资料等支出。

    (二)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业工作会议共支出会议费2.74万元。

    (三)为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共支出邮寄费、网络费、通讯费、办公费、差旅费等20.20万元。

    (四)办公用房租赁费、电费支出31.24万元。

    2017年会费收入占协会总机构支出大约为5%,协会的其他支出主要通过为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弥补。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议案二:

    关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和民政部、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对协会改革后的章程修改有比较具体的要求,因此《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作了较大的修改,现将新章程提交大会审议。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CONSTRUCTIONMACHINERYASSOCIATION,缩写:CCMA。

    本团体是由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团体的宗旨:

    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cncma.org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管理,研究探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方向、政策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提出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四)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制定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口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利用协会网站、简报和组织媒体资源宣传行业发展状况。

    (七)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九)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合作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组织其它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等业务。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利用协会不动产资源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十六)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四)各分支机构可受协会委托办理吸收会员初审手续,经分支机构同意后报送总会秘书处审批;

    (五)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六)由总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聘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4月12日第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议案三:关于制定新会费收取标准的议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按照合理设置会费上限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经批准成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正式会员的企业,均按本办法交纳会费。

    二、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分别为(以下均为上限):

    1、副会长单位:80000元人民币/年

    2、常务理事单位:50000元人民币/年

    3、理事单位30000元人民币/年

    4、普通会员单位8000元人民币/年

    三、每年的会费原则上于3月底前一次交清。

    本办法自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议案四:

    关于协会增持北京天施华工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北京天施华工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施华工”)股东会通过,一致同意天施华工进行如下股权变更:

    一、同意将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持有天施华工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转让比例为天施华工总股本的30.01%。

    二、股权转让后,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持有天施华工61.01%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后,天施华工除承办中国(北京)工程机械、建材机械和矿山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BICES)外,应着重为协会会员单位服务,开发和拓展具有市场前景的国内外会展业务。

    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议案五:

    关于协会分支机构撤销、设立以及

    负责人当选及变更情况的议案

    一、撤销“筑路机械分会”,成立“筑养路机械分会”

    筑路机械分会的名称是沿用交通行业筑路工程机械的传统称呼,“筑路机械”主要是指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随着国家干线公路网的接近完成,公路养路机械正在上升为公路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装备保障和需求,许多以施工机械为主的会员企业也纷纷涉足养护设备领域。

    为了涵盖会员单位的产业方向,增强会员对分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分会名称在服务范围上更为明确,建议将“筑路机械分会”注销,成立新的“筑养路机械分会”。原分会的业务、活动等由新分会继续开展。请各位代表审议。

    二、新设立分支机构当选负责人

分会名称 分会会长 分会秘书长
停车设备分会 田广范 刘慧彬
筑养路机械分会 焦生杰 张西农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情况

    1、掘进机械分会负责人变更

分会名称 变更前会长 变更后执行副会长
掘进机械分会 俞琚 江琳
    2、路面与压实机械分会变更负责人

分会名称 变更前会长 变更后执行会长
路面与压实机械分会 刘权 周贤彪
    3、维修与再制造分会秘书长变更

分会名称 变更前秘书长 变更后秘书长
维修与再制造分会 杨君玉 王  倩
    4、代理商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变更

分会名称 变更前秘书长 变更后秘书长
代理商工作委员会 冯桂英 杨志芳
    5、凿岩与风动机械分会变更

分会名称 变更前理事长 变更后秘书长
凿岩与风动机械分会 耿志君 吴兴太
    分会负责人情况:

    田广范: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副院长

    刘慧彬: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江琳: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周贤彪:《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杂志社社长、主编

    王倩: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事业部市场总监

    杨志芳: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事业部部长

    焦生杰:长安大学教授

    张西农:筑路机械分会秘书长

    吴兴太: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议案六:

    关于修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议案

    目前使用的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是在2010年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并于2015年协会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讯会议中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的版本。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精神,对管理办法提出了第二次修订,对团体标准编号规则进行了变更,并明确本办法发布后,应依据本办法制修订《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实施细则》。详见议案六:关于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请大会审议。

    附表: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序号 章、条编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理由和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修改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与国家政策的口径统一,称为团体标准
2 内容 协会标准 统一修改为:团体标准 同上
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 修改为: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增加了新的规定依据,包括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4 第十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标识如下 修改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英文简称(CCMA)、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编制规则如下 依据《团体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5 增加第十五条   增加为:本办法发布后,应依据本办法制修订《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 为实施细则的编制提供依据
6 内容 附表1至附表7 取消表格 在实施细则中再进行细化规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二次修订版本)

    第一条为了开展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保证团体标准的质量,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体标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并归口,协会或其分支机构组织制修订,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协会标准法规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团体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一种形式是由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组建的标准化工作专家组承担,其成员(不是该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该领域的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另一种形式是由各分支机构组织召开各分行业标准审查会议,其成员应为各分行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两种会议审查形式均以能充分代表全行业意见为原则。

    第四条团体标准工作的程序包括:立项申报、核准和批复、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送、审批、发布等。

    第五条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协会及分支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通过相关分支机构报送协会标准法规部。

    申报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标准内容、覆盖范围、主要参与企业市场份额,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外相关标准情况。

    第六条协会收到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申报标准进行立项核准。领导小组须3/4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由协会负责人批准立项。

    第七条团体标准立项后,起草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起草人员开始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的格式参照GB/T1.1要求编写。

    第八条起草人完成标准草稿后,由协会或相关分支机构负责将草稿在行业内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由起草人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处理意见(采纳、部分采纳或不采纳)及理由列表说明。

    第九条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应提交会议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投票表决,表决超过3/4同意的方可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协会标准法规部。

    第十条协会标准法规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完成内部审核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批。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发布和印刷,以标准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公布。

    团体标准的汇总材料,包括发布标准、报送材料,于一个月内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英文简称(CCMA)、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编制规则如下:

1

    第十二条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费用来源主要有:自筹、企业赞助及社会筹集等方式。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保证标准工作的完成。

    第十三条相关团体标准修订工作由负责组织制修订的分支机构提出,协会负责人批复,按第七条至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五届五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执行,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过的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后,应依据本办法制修订《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解释。

    议案七

    关于编纂《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2011-2015)》的议案

    《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1949—2005)》和《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2006—2010)》相继出版发行。该志书的出版在行业内引起巨大反响,它不仅提升扩大了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也使行业内众多企业改革、发展的历程于史书留迹;它是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推动着中国工程机械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

    2011年以来的“十二五”期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在高速增长之后,经受了连续五年的经济下行压力的考验,市场需求持续下降,企业经营难度增大。在面临着较为困难、复杂的发展环境的情况下,全行业坚定不移实施优化结构、转型升级、强化管理,提升效益等举措,在国家一系列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政策的影响下,行业发展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有效地推动了工程机械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牢工程机械持续稳定发展的根基,为中国工程机械行业重回上升轨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尽可能及时、如实记录这一段历史,反映业内数十万职工在这一伟大历程中的贡献,展示行业发展的成就,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以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决定继续组织编纂《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志(2011—2015)》。请代表们审议。

    议案八:关于协会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办〔2016〕101号)的精神,按照国家对有关社团组织的改革要求,结合协会的发展现状以及自身收支的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岗位绩效为导向、以规范化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员工薪酬的合理分配,逐步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照以岗定薪、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根据协会工作特点,在完成岗位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员工一专多能,承担更多的工作责任和义务的原则;

    三、建立动态薪酬管理模式,实行薪酬浮动,将薪酬调整与综合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岗位末位淘汰机制的原则。

    四、以2009年为基数,在保证协会平均每年保持一定盈利的基础上,薪酬增长幅度不超过协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四条、薪酬分配的依据是:员工岗位、业绩、贡献和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全体(含驻会的会长、副会长和退休返聘的会长、副会长级人员,退休返聘的其他驻会人员等)在册员工。

    第二章员工薪酬结构

    第六条基本薪酬结构:

    基本薪酬收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贴

    基础工资=月基础工资+月工龄工资+月会龄工资

    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技能工资

    第七条岗位任职条件

    ㈠、副秘书长岗位任职条件:

    1、从事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协会工作两年以上,对行业工作熟悉且在相关工作表现出色,历年考核均为优良;

    2、分管两个(含两个)以上的部门工作,且部门工作良好;或者负责一个部门的工作,且承担协会的主要经济技术工作与政府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取得良好的实效。

    3、能积极接受和出色完成领导指派并独立参加的政府部门、分管分会、行业企业和有关合作单位的相关会议等;

    4、能积极出色完成领导指派或分工负责各项工作中所涉及的文字材料的组织、起草,并确保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或能被相关媒体采用发表。

    5、熟悉协会全面工作,并能够独立承担领导交办的包括北京BICES展会等重点工作和有关专项工作,必要时在各副秘书长工作范围内就相关工作中承担A、B角。

    ㈡、部门主任、副主任岗位级别核定条件:

    1、部门主任条件为独立完成协会一个或多个部门的全面工作,且考核合格。

    2、部门副主任条件为协助部门主任独立完成协会一个或多个部门的全面工作,且考核合格。

    ㈢、员工岗位级别核定条件:

    一级职员:工作表现好,协会能够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具有相应学历的人员(硕士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本科学历5年及以上、专科学历8年以上);二十年以上工龄的人员;十年以上本单位工龄的人员。

    二级职员:工作表现好,协会能够聘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具有相应学历的人员(硕士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本科学历3年以上、专科学历5年以上);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工龄的人员;五年以上本单位工龄的人员。

    三级职员:工作表现好,协会能够聘用的其他人员。

    ㈣、按照每个岗位档级的任职年限确定岗位档级,任满三年的增加一档,最高档封顶。

    第八条、绩效奖励由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两部分组成。在协会净资产以2009年为基数年平均增加10%及以上的前提下发放绩效工资;年终奖励将根据协会年终考核评定结果依据协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核定发放。

    一、绩效工资根据在职岗位贡献率不同,确定不同的岗位系数,职工每年按绩效基础工资乘以在职岗位系数所得列入个人绩效工资。员工绩效工资的增减将根据协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员工个人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岗职变动的人员,在原岗位基础上,自变动之日起,按新的岗位系数核发绩效工资。

    如果协会净资产年平均增加不足10%,则按照协会净资产实际增长比例确定每位员工当年的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如果年平均增加为负数,绩效工资为零,下年度再按下降比例扣减岗位工资,如果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下一年起将扣减本人30%的绩效工资,如果员工年终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下一年起将扣减本人的绩效工资。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年终奖励

    ㈠、每年年终,根据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确定协会奖金总额,再根据奖金总额和职工人数等确定每月职工年终奖金基础额。

    ㈡、根据每月职工年终奖金基础额计算出职工年度岗位奖金额。职工年度岗位奖金额等于每月职工年终奖金基础额乘以岗位系数。

    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协会领导班子结合职工年度岗位奖金额最终确定每位职工的年终奖励水平。

    ㈣、年终奖励不含本办法规定的除本项年终奖之外薪酬和招展提成等专项所得。

    ㈤、对于在业务工作方面或经济效益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被协会或上级单位评为先进模范优秀等荣誉称号、由于工作原因经领导同意牺牲带薪休假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对有工作态度恶劣,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视情节扣发奖金。

    ㈥、奖励在次年春节前,财务决算完成后实施。

    第九条对新聘用人员设立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按照实习工资发放薪酬,试用期结束后续聘的,自续聘之日起,岗位定级及工资发放标准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条对新聘用人员的优秀者可根据能力和业绩破格提拔,并根据破格确定的岗级执行相应工资标准。协会原则上不招收高校应届毕业生。特殊引进人员工资标准由协会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补贴福利。交通、通讯、供暖、伙食、防暑降温、节日慰问、生日礼金等补贴类薪酬另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浮动管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资的浮动管理岗位工资将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浮动。

    (一)上年考核结果为良好、称职、基本称职的,岗位工资档位不变,连续三年考核结果称职的晋升一个档位,连续四年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晋升一个档位;

    (二)上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岗位工资晋升一个档位;

    (三)连续两年考核为良好的,岗位工资晋升一个档位;

    (四)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岗位工资再直接晋升两个档位;

    (五)上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工资下降一个档位或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最高上浮到本职级岗位工资的最高档,最低下浮到本职级岗位工资的最低档。

    (七)对于主动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员工,根据其承担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适当调整岗位工作的档位。

    (八)根据考核结果得分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对于得分最低的员工工资下降一个档位。

    第十三条绩效工资的浮动管理根据岗位工资的调整,绩效工资的系数也随之做出调整.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条员工薪酬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有关考勤、考核和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必须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原薪酬制度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其涉及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技能、工龄、会龄工资及津贴、补贴等具体数额授权协会秘书处安排和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五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议案九:关于新增会员的议案(详见协会新增148家会员企业名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