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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二次修订)

2018年04月12日16:53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开展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保证团体标准的质量,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及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团体标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并归口,协会或其分支机构组织制修订,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协会标准法规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团体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一种形式是由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组建的标准化工作专家组承担,其成员(不是该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该领域的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另一种形式是由各分支机构组织召开各分行业标准审查会议,其成员应为各分行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两种会议审查形式均以能充分代表全行业意见为原则。

  第四条团体标准工作的程序包括:立项申报、核准和批复、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送、审批、发布等。

  第五条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协会及分支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通过相关分支机构报送协会标准法规部。

  申报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标准内容、覆盖范围、主要参与企业市场份额,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外相关标准情况。

  第六条协会收到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申报标准进行立项核准。领导小组须3/4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由协会负责人批准立项。

  第七条团体标准立项后,起草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起草人员开始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的格式参照GB/T 1.1要求编写。

  第八条起草人完成标准草稿后,由协会或相关分支机构负责将草稿在行业内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由起草人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处理意见(采纳、部分采纳或不采纳)及理由列表说明。

  第九条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应提交会议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投票表决,表决超过3/4同意的方可形成报批稿并报送协会标准法规部。

  第十条协会标准法规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完成内部审核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批。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发布和印刷,以标准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公布。

  团体标准的汇总材料,包括发布标准、报送材料,于一个月内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英文简称(CCMA)、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编制规则如下:

  

  第十二条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费用来源主要有:自筹、企业赞助及社会筹集等方式。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保证标准工作的完成。

  第十三条相关团体标准修订工作由负责组织制修订的分支机构提出,协会负责人批复,按第七条至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五届五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发布执行,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过的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后,应依据本办法制修订《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解释。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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