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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二次修订)

2023年06月01日17:10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团体标准的立项申报、核准和批复、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送、审批、发布、实施、复审等标准程序。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领工程机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提出和归口管理,协会或其分支机构具体组织制修订工作。协会标准法规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内主要企业及管理、科研等机构中负责人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协会统一规划和组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立团体标准工作的大政方针,负责对团体标准的立项核准工作。

  第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内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培训和检测等领域专业人士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协会统一规划和组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总体规划、标准体系建立、年度计划和交叉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承接标准任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聘请从事工程机械并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组建工程机械行业团体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参与团体标准的讨论、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标准立项

  第八条为了满足工程机械行业未来发展的标准需求,任何政府机构、社团组织、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及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协会每间隔两个月向全行业和其分支机构征求团体标准的工作计划,申请单位或个人将团体标准工作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报送相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初审同意申报计划后,汇总报送协会;分支机构可在行业企业广泛征集参与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

  第九条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分支机构立项申请须填写分支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行业单位立项申请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个人立项申请须签字。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通过相关分支机构报送协会。

  第十条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中英文)、标准类别、产品类别、组织单位、起草单位、计划起始期、计划完成期、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标准情况简要说明、主要参与企业市场份额。其中起草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一)项目名称:为团体标准名称。

  (二)标准类别:基础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培训标准、节能环保标准、智能化标准、接口标准等。

  (三)产品类别:具体到归属的产品类别(见附表3)。

  (四)目的和意义:指出团体标准对行业发展的作用,期望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等。

  (五)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团体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纲要。

  (六)国内外标准情况简要说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说明、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明确指出是否涉及专利。

  (七)主要参与企业市场份额:参与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市场份额之和不低于60%。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立项前涉及相关分支机构间协调事宜,由协会标准法规部负责沟通协调,相应分支机构根据团体标准项目意见书给出回复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工作计划协调表(见附表4),若有不同意见须给出理由。

  第十二条协会收到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后,由领导小组对申报标准进行立项核准,每位领导小组成员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工作计划核准表(见附表5),若不同意立项须给出理由,标准核准期限为15天,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则视为没有意见。领导小组须3/4以上人员同意方可由协会负责人批准立项,形成团体标准工作计划批准表(见附表6)。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供给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建议。

  第四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立项后,协会相关分支机构广泛征集参与团体标准的起草单位,并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起草人员负责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团体标准立项后,协会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与起草单位签署《团体标准参编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起草团体标准草案时应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介: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参加单位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比对;

  (三)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对比情况;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七)标准贯彻实施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完成标准草案后,由相关分支机构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启动会或标准草案研讨会等,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由相关分支机构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到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返回意见表(见附表7),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反馈的意见由起草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处理意见(采纳、部分采纳或不采纳)及理由列表说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8)。

  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完成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审查采用两种会议审查形式,均以能充分代表全行业意见为原则。协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团体标准送审材料须提交会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审查会议对标准进行表决,须3/4以上人员同意视为通过审查。审查人员填写团体标准审查人员名单(见附表9)。

  (一)一种会议审查形式是专家审查,由协会及各分支机构邀请标准化工作专家承担,专家组的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成员(不是该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该领域的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另一种会议审查形式是由各分支机构组织召开各分行业标准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成员应为各分行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完成报送材料(附表10),并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报送材料的申请报告(见附表11)。

  第五章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八条协会应在收到报送材料的申请报告和报批材料后完成内部审核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审批表见附表12)。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团体标准编号规则的要求,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对团体标准编号进行公示。具体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英文简称(CCMA)、团体标准顺序号、年代号组成(见附表3),编制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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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发布和出版,以标准公告形式在协会网站(www.cncma.org)和简报公布(见附表13),并抄报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发布文件、报送材料等文件,于一个月内进行存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六章标准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二条协会负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应用进行监督,并适时对已发布团体标准,包括应用情况、取得效益、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调研,填写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调研表(见附表14)。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协会或其分支机构适时对已发布标准提出复审,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5),由协会标准法规部给出复审结论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经复审确认的团体标准继续实施;经复审需修订的团体标准列入团体标准修订计划;经复审需废止的团体标准,协会审查后公布废止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15.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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