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稿)
2021年09月18日14: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的精神,响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充分调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主机制造企业、租赁企业、施工企业、代理商及相关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工作,完善培训体系,形成工程机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合力,打造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工作由协会联合具备培训能力的主机制造企业、租赁企业、施工企业、代理商、相关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培训部负责。
第三条培训主要包括国家职业大典目录中所列和行业急需并具备开展培训条件的工程机械行业职业-工种(参见附件1.)。
第二章合作单位
第四条合作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事与培训相关的工作、具备一定培训能力的法人单位,包括主机制造企业、施工企业、代理商、租赁商、相关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要求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
2.从事与培训相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3.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4.服从协会管理,愿意承担相关公共费用。
第五条场地、设施、设备配备的要求
合作单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等,具备如下条件:
1.培训教室
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标准教室。教室内配备投影、麦克、录像等基本必备设备。
2.实操设备及培训场地
具有培训所需的操作设备(或模拟机),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实操培训教学和安全要求的场地。
3.场地配备
安全锥、警戒线、测距仪、风速计、对讲机、急救药箱,以及外来人员进入培训中心应提供安全帽、反光背心、鞋等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六条师资要求
依照标准要求配备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教师。
教师必须具有协会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
教师应接受安全带的使用培训并合格,应具有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合作单位申请和受理
1.接受本办法之规定,愿与协会共同开展中国工程机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并符合协会要求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合作单位,填写“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单位申请表”(参见附件2.)提交协会审核,并接受协会实地考察的要求。
2.协会专家组审核合作单位申请,与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签署协议,协会和合作单位按协议规定的职业-工种共同开展培训工作。
3.协会给合作单位发放“合作培训单位证书和牌匾”,并在协会官网公布。
第八条考核管理和退出
协会每年对合作单位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对限期不改的劝退并撤销合作协议、收回证书和牌匾。
合作单位主动要求退出合作时,可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协会确认后,撤销合作协议、退回证书和牌匾,双方停止合作。
第三章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培训项目立项和招生
1.立项
合作单位按与协会签署协议的限定范围开展培训业务。
合作单位应在不晚于培训七天前向协会提交培训项目立项表(参见附件3.)。
2.发布
协会确认培训项目立项后,对外发布培训信息,相关合作单位都应积极宣传。
3.招生
招生主要由培训组织单位负责,协会和其他合作单位协助完成。
第十条培训标准、教材、课件和时长
1.培训标准
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相关职业技能团体标准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2.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应通过协会组织专家审核批准,优先选用协会主编出版或推荐的教材。
3.培训课件
培训课件应按相关标准和培训教材的要求编制,并经协会审核后使用。
4.培训时长
理论基础知识和实操能力培训时长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允许采用在线理论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过程管理
1.学员信息核对和录入
所有学员的身份证信息核对无误,录入系统并存档。
2.过程记录
留存培训过程的视频、照片记录(应显示时间、地点、合作培训单位名称等信息),保证培训过程可追溯,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3.保险保障
培训合作单位应购买必要的保险,为培训过程潜在的风险提供保障。
第四章培训结果认定
第十二条按照培训和评价分开的原则,培训结果评价和证书发放按协会另行发布的“中国工程机械协会职业技能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收费
第十三条各合作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协会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培训费用包括:场地、设施、设备、教具使用费,教材费,课件制作费,授课费、保险费、组织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培训费可由合作单位直接收取,也可由协会统一收取后结算。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发布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发布之日起,2020年9月23日发布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工机协〔2020〕32号)废止。
附件:
附件2、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单位申请表.doc